第三十三条 勘测、设计投标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勘察、设计资质证明;
2. 投标人概况,内容包括主要技术装备(主要指勘测设备)、项目经理(设总)简历、拟投入技术骨干和主要设计人员概况;
3. 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
4. 勘测、设计费报价及计算书;
5. 工程造价及分析表;
6. 近五年单位和主要人员承担类似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设计业绩证明;
7. 近五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 对工程的认识;
2. 勘测、设计工作大纲;
3. 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
4. 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5. 工程方案比较及优化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6. 设计方案比较及初步成果(以选择单位为主的此项可以取消)。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测、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除招标人要求外,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不得指定与招标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等,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受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两个以上勘测、设计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成员共同确认的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以联合体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事先确定牵头投标人,投标时,牵头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确认的授权委托书。中标后,牵头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中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报知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