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报名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说明书(包括工程进度、设计范围、地形测绘及工程地质勘察和初步设计基础资料、设计进度、设计阶段成果和设计深度要求等);
(三)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
(四)工程关键技术或特殊要求;
(五)勘测、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六)勘测、设计基础资料提供方式,其中: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供。
(七)勘测、设计成品审查方式;
(八)组织现场查勘的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地点;
(十)对投标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未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使用其部分设计成果的补偿标准(以选择设计单位为主或技术要求不复杂的工程该项可以取消);
(十二)投标报价要求;
(十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出售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十五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投标截止日应相应后延。
第二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受邀请的投标人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接受邀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控制在勘测、设计合同价0.5%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须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中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中止招标。
第四章 投 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一条 当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潜在投标人须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五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将原件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