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具有从事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的经验;
(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人员;
(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七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经项目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单位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单位或主要专职人员以往编制的同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七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采取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或先发资格预审公告,在预审结束后5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经批准的招标事项、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发售招标文件(采取资格后审的,(四)、(五)、(六)程序可以取消),并提供必须的基础资料;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五)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