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初步设计等其他阶段的招标人由项目法人承担,项目法人未组建的也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立项时,项目主管部门应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负责招标工作。
第八条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新建、拆建、加固等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单位具备条件的,由工程管理单位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初步设计等阶段的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难易和复杂程度、项目实施的计划周期紧迫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选择设计单位为主的招标或以选择设计方案为主的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据上述特点,实行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阶段(或分项目)招标,还可以对勘测、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人为分割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按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有勘测、设计招标专章,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内容,同时还必须报送勘测、设计招标所需的水文、地质勘测等各类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其中,招标文件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勘测、设计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必须的勘测、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工期和施工安全的;
(三)公开招标中,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均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设计方案招标中,对未中标的有效投标人或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或采用其部分设计方案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项目管理权限经核准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