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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水规〔2010〕5号 2010年10月1日)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修订了《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设计工作等。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活动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或者由政府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 勘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30万元人民币的;

  2. 勘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低于3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

  中央项目或中央投资的项目,国家或国家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测、设计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

  (二)抢险救灾、应急度汛或灾后水毁修复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勘测、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人

  第六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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