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新增(减少)负责人的薪酬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计算。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其他负责人的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逐步规范负责人的职位消费,职位消费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子企业兼职取酬。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和绩效薪金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企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属于出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