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激励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别,基薪确定方法如下:
政府投资融资型企业、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担保企业,基薪按我市上年度同职级公务员年平均工资确定;
一般竞争型企业,基薪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基薪=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以本企业实际发放为准;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薪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绩效薪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在基薪的0-3倍之间,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确定,具体规定按《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任期激励是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连续任职满一定期限且任期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制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当年成本费用,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薪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当年的基薪标准,经市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清算年份成本费用,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并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月缴费基数按基薪计算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