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104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市国资委签订《淮北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