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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执行情况,决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但不得提留新增工资结余。

  企业工资总额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的3%。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企业根据工资台帐等基础资料,编制工资性支出季度报表,报送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对非因正当理由导致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企业给予警示,督促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 除受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原则上不得调整。

  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必须调整时,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可修正预算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工资总额支出情况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执行偏差。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算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决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提取数编制。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预算执行偏差度进行分析,并据此对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进行调整:

  (一)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年度预算指标值的下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增幅不得超过当年的实发工资总额增幅。

  (二)当年职工实发工资总额高于预算指标值的上浮标准,下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扣减。

  (三)未完成效益考核预算指标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予以相应下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市国资委将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必要时核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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