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是指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体系。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突出利润总额指标。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是指企业根据发展战略、劳动人事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需要编制的工资计划。
第八条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值原则上根据企业经营预算、业绩考核指标值确定。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根据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职工人数、企业经济效益、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工资增长指导线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值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企业经营正常,应保证职工工资稳步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要划清职工工资和职工福利的界限,防止低工资高福利现象的出现。
第十二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应当按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分类编制。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财务决算口径一致。
第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形成年度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二)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审核
第十五条 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市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批复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工资水平较高、人工成本增长较快的企业,严格控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