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0〕10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规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企业根据本办法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强调效率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持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工资水平的合理比例。
(二)工资总额预算应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长,保持企业发展后劲。
(三)深化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的内部分配制度为基础,规范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及工资分配中的重大事项,应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公布,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