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确定为危库、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立即消除险情;对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排渗操作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实施关闭的尾矿库,严格按照《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即“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八)尾矿库威胁到下游村庄、道路、水源地、重大设施的,要组织专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监督企业予以落实。企业须制订详实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经过论证,下游村庄及重要设施需要搬迁的必须实施搬迁。
(九)对采选一体的企业,尾矿库不合格的应连同矿山、选厂一起实施停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关闭。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凡建有尾矿库的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集中人力、物力和时间,督促尾矿库企业积极配合专项行动的开展。要依靠设计部门、安全评价机构、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专项行动。要落实人员、车辆、资金和设备,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严明纪律,务实求真。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工作任务,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检查组成员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纪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对检查结果负责的原则,按照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检查、记录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填写《尾矿库基本情况统计表》,对发现的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严格考核,落实责任。专项行动实行隐患治理分包责任制,由分包负责同志将隐患整改到位。三等以上尾矿库由县级负责同志分包,三等以下由科、局级负责同志分包。各级政府要抓紧确定分包负责同志。省、市、县三级检查完毕后,检查组成员和分包负责同志要在《尾矿库基本情况统计表》上签字,并分存被检查企业、分包负责同志和省、市、县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