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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
  (1996年7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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