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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联合用药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联合用药问题的复函
(浙人社函〔2010〕410号)


温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核苷类似物联合用药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规定,“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作用相似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你局反映的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药品联合使用的问题,经查循证医学证据,以下情况的患者联合使用时,其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拉米夫定耐药的活动性肝炎患者;(二)有肝硬化的活动性肝炎患者;(三)《药品目录》实施以前已联合使用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药品的活动性肝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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