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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安监[2010]192号)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做好我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根据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职业危害申报,强化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建立职业危害管理信息系统,为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治措施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推动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申报范围及内容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分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http://www.chinasafety.ac.cn)的内容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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