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
(鄂建办[2010]18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要求,新建商品房项目在进行房屋销售或交付使用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具体要求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1、外墙采用
体系;
2、外窗采用
窗;
3、屋面采用
保温材料;
4、房屋按照
标准设计;
5、其他节能措施
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注明以下内容:
装修提示载明:本住宅采用的保温系统措施形式,在装修时应注意的事项
1、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外立面具有一定厚度,装修时请谨慎选用墙面固定件;
2、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装修时请注意不要破坏保温层;
3、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注意不要破坏屋面防水保温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