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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
(宜政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安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机制,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和时效性,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一定时间后,根据文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评估的程序、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

  (二)科学原则。评估的程序、内容应当从实际出发,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

  (三)民主原则。评估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完善落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建议的机制。

  (四)及时原则。及时进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对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测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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