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收费公路通行费票据的通知
(黑财费〔2010〕36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交通厅: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收费公路通行费票据(以下简称“公路通行费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通行费票据是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取公路通行费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公路通行费票据为发票制式、联次分为并列二联制、单联制(热感卷式)和单联制(微机连续式)三种式样。并列两联制为定额票据,两联为存根联和收据联,收据联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定额票据票面划分为多种面值。通行费定额票据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和12位机制编码,每册100组,票据规格为175mm×70mm。单联(热感卷式)票据为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采用水印纸印制,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和12位机制编码,票据规格为90mm×63.5mm。单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为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采用60克双胶纸印制,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和12位机制编码,票据规格为80mm×63.5mm。
三、公路通行费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收费公路通行费票据”(卷式)、“黑龙江省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连续式)、“黑龙江省路桥车辆通行费收据”(定额)即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
五、凡使用黑龙江省收费公路通行费票据的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