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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归并2011年版黑龙江省医疗费票据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归并2011年版黑龙江省医疗费票据的补充通知
(黑财费〔2010〕3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管理,适应财政信息化管理需要,省财政厅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重新调整2011年版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和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式样(以下简称“医疗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原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专用票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险门诊费专用票据,调整归并统一为黑龙江省医疗门诊费票据。票据为发票制式,分为二联制和三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帐凭证联(红色),第三联为核算联(蓝色),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和12位机制编码,票据规格为190mm×127mm。
  二、将原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专用票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险住院费专用票据,调整归并统一为黑龙江省医疗住院费票据。票据为发票制式,分为二联制和三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收据联(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二联为记帐凭证联(红色),第三联为核算联(蓝色),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和12位机制编码,票据规格为190mm×127mm。
  三、医疗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原省财政厅下发的黑财费〔2010〕22号、黑财费〔2010〕23号、黑财费〔2010〕24号、黑财费〔2010〕25号文件废止。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黑龙江省医疗费门诊收据、黑龙江省医疗费住院结算收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险门诊费票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险住院费票据”即停止发放,旧票据使用期限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请各公立医疗机构尽快做好医疗收费系统的调试工作,及时启用2011年版医疗票据。
  五、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收费管理系统实际情况,对医疗门诊票据在软件系统设置录入上能够兼容挂号费、诊查费的,直接使用医疗门诊票据替代挂号费票据。
  六、凡使用医疗票据的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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