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淮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10〕15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正常运行,确保工程有人管、有人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2005年以来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深井工程(不含城市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级水利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可成立供水管理站或者委托相关站、所管理。每处工程可由所在村委会成立管理小组,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审计部门负责对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可靠电力保障,落实最优惠电价。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人员经费:每处工程按照1名专管员和3名收费员,专管员每人每年2000元、收费员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执行。
(二)维修经费:综合考虑工程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数额和设备折旧因素,每处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在2000人以下的每年5万元、2000人以上的每年7万元维修经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筹集维护资金。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节余资金可纳入维护资金。县(区)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专户专帐、统筹使用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使用细则,负责维护资金日常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