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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车体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车体广告的设计、制作不得粗制滥造,画面不得含有低俗内容,画面和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第六条 向市市容管理部门提出车体广告设置申请,应当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阵地使用协议;

  (三)广告设计样稿和效果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提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七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应在受理车体广告设置申请后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设置的决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市容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八条 仅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两侧标注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的,不需要办理车体广告许可手续,但文字、数字的设置位置只能在车身两侧,且高度不得超过30厘米。

  第九条 车辆广告经营单位设置的车体公益广告的数量比例应不少于10%,未达到公益广告宣传要求的,市容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责令设置单位补足差额。

  第十条 车体广告应做到整洁、安全、美观。车体广告设置期满未及时更换或覆盖及在设置期间内画面严重污损、脱落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对有关的广告设置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凡擅自设置车体广告及未按照本规定所确定的形式、规格、时间、画面设置车体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纠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市农客车及外省市在本市从事广告宣传的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淮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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