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府办〔2010〕12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行为,加强对本市户外流动性广告的管理,确保城市市容整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设置车体广告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是指悬挂本市号牌从事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含中巴车)的整车、车身喷涂、绘制、张贴的经营性、自设性或公益性广告。
第四条 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属于流动性户外广告,设置车体广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许可与登记手续。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确定车体广告的设置形式、规格、时间等,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车体广告内容、画面、文字等进行审查与登记。
第五条 逐步控制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设置数量,设置公共交通车辆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车体广告;
(二)车体广告必须在市容管理部门确定的设置期限内设置,车体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按审核确定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四)中巴车只准许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车尾部位(不含后玻璃)和车厢内设置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含后窗玻璃)和车厢内设置广告,但在后窗玻璃上设置广告须使用单向透视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