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
《条例》精神,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建立本市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发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
《条例》第
五条、第
六条等规定,现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权限划分如下:
一、涉及的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监管;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五)组织协助指导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申报;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
(八)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划分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2.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
3.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4.参与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