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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建立本市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发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条例》五条、第六条等规定,现将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权限划分如下:
  一、涉及的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管;
  (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监管;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五)组织协助指导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申报;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监管;
  (八)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划分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2.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
  3.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4.参与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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