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4 应急队伍调动
(1)一般事故发生时,由事发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在辖区内调动应急队伍进行救援处置。确实需要省、市或其他县(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时,由事发地政府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请求。
(2)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原则,针对事故的危害程度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全市应急救援队伍。确实需要周边地市或其他省市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时,由市政府向省应急办提出请求。
7.7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西安铁路局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8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救援,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掌握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明确调用方案。接到处置事故灾难的指令后,要保障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投入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7.9 社会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进行治安警戒和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尽量保护事故现场,为保障救援队伍顺利开展和事故调查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必要时,武警西安市总队予以协助。
7.10 救援物资保障
本市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保障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市级各部门及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负责各自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
7.11 救援经费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应储备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应急处置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无力承担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商事发地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2)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12 社会动员保障
相关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市安委办协同市应急指挥中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增援,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7.13 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根据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健全功能较为完善的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8.监督管理
8.1 宣传
市安委办、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各县(区)政府结合实际,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危机意识。企业与所在地县(区)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各新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8.2 培训
8.2.1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及专业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定期复训,市安委办负责指导。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