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响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事发地政府的领导下,迅速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县(区)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 响应级别调整
一旦生产安全事故扩展,且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逐级上报,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危害已经减缓和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应逐级报告上级政府,相应降低或解除预警和响应级别。
5.4 应急联动部门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5 指挥与协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决定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指挥长、副指挥长;协调市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县(区)政府、专业救援队伍等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应急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5.1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系统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5.5.2 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件)发生。
5.6 卫生救护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市各级医疗救援队伍,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援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并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处置方案,搞好现场防疫。
5.7 环境监测
市环保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负责跟踪监测事故对事发区域空气、水源等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请求防化部队增援。
5.8 事故现场监测与初期评估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措施。
5.9 应急终止
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专家分析会商,现场监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请求,由指挥长宣布应急终止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撤离现场,与事故调查组交接,上报现场处置情况总结。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要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民政局等部门予以协助。
6.2 保险赔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承保单位快速勘察并及时搞好理赔。
6.3 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