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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2.2 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3.2.2.1 加强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区)四级联网预警体系,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报。
  3.2.2.2 充分利用市应急指挥中心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并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分析预警级别。
  3.2.3 预警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权由市安监局发布,由报社、市文化广电出版局组织实施。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公告。
  3.3 预警行动
  3.3.1 当接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各级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3.2 市政府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安委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可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4.应急处置

  4.1 应急准备
  各县(区)或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按市应急指挥部指令,迅速通知各职能部门按照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思想、物资、队伍和装备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2 先期处置
  4.2.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要先按本单位制定的预案,即时开展处置和自救,并迅速报告。
  4.2.2 市安委办、市有关主管部门协同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实施先期处置,并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当其态势或次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市安委办、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
  4.2.3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4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外办和台办。

5.应急响应

  5.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1)上级预案启动时;
  (2)达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
  (3)总指挥需要启动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启动。
  5.2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安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省政府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任命指挥长,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加强密切配合,协同处置。
  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安委会的领导和指导下,市政府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并任命指挥长,调度各方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部门和单位密切协同。
  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响应,在市政府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迅速启动本预案,由事发地政府、市应急办、市安委办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进行预测分析,组织专家会商,确定可行的救援方案,根据事故类型和特点,协调调度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抢险处置,并将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以及事故发展态势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确定增加应急力量,指导应急救援高效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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