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西安警备区:负责组织军队及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
2.2.2 应急值守
(1)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坚持24小时双人双岗制度;
(2)负责接收应急信息报告并将信息汇总报市应急指挥部 ;
(3)跟踪并详细了解应急事件、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检查指导各级值守情况;
(4)做好过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监测与预警
生产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建立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视频语音信号实时传输、预测预警自动化;建立事故信息综合数据库。
3.1.2 建立事故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次生灾害的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并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3.1.3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与收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迅速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
3.1.4 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信息报告流程(附图1)规定,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政府、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委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接报后边派出先遣人员、边核实情况、边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口头报告基本情况,随之将核实的情况和需要应对的措施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1.5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上报市委、市政府的同时,及时主动通报市安委办,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应急处置机构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办。
3.1.6 加强与毗邻省、市的沟通与协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影响范围超出本市的态势,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省、市通报并加强联系和协调。
3.1.7 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