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 事故分级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至99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30至5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构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自动转为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准后,市应急指挥部转入常态管理。
  2.1.1.1 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联系方式(见附表1)。
  主要职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