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5 事故分级
参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10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至99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至10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
①造成3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30至50人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至5万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机构构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自动转为西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行动结束,报请市政府准后,市应急指挥部转入常态管理。
2.1.1.1 市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联系方式(见附表1)。
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