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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报送的《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9〕262号)及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阎良、长安、临潼、户县、周至、蓝田、高陵和灞桥狄寨街道、新筑街道等30个重点镇和30个优先发展镇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及融资管理。
  第三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1.中、省财政补助资金;
  2.省级地方债务借款;
  3.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4.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5.其他政府性资金(含区县、乡镇政府性资金);
  6.金融信贷资金;
  7.其他资金;
  第四条 按照《西安市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管理,区县政府建设投资公司(融资平台)作为小城镇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可自行实施或委托代建方式(委托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部门),也可通过公开招标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第五条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严格质量和工期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照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项目在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作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编制年度城市建设维护计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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