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 《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 〔2010〕21号)精神,加快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经2010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全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生活津贴;90-99周岁的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的生活津贴;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的生活津贴。具体发放标准可由市 (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各地现行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政策执行范围和发放标准大于和高于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可仍按原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在此基础上,也可适当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负担
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省补助的低保资金中解决。
五、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生活津贴要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 (乡镇)审核公示,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审批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六、发放办法
各级老龄工作部门按照 《
吉林省优待老年人规定》负责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年龄段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的发放。各地应普遍采用银行卡形式按季或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