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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完善政策措施,形成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限制落后产能生存空间,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责任,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搞好督促和检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五)坚持统筹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把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问题,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四、任务目标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按照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 〔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15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 〔2009〕3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关于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提出我省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如下:

  (一)电力行业:完成国家下达的 “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总量目标。

  (二)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

  (三)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 (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四)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五)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六)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七)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 (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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