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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工信厅制定的 《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1月24日

吉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省工信厅)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我省实际,制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扎实推进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 “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迫切需要。务必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制约、政策引导和行政管理等多项手段统筹推动。力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数量减少,落后工艺装备按期淘汰,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营造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着力使落后产能顺利退出。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律法规的作用。深入贯彻和严格执行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淘汰和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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