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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多渠道筹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比例提供资本金,建设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资金渠道解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三)实行“以奖代补”的奖励政策。对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区县(开发区)政府,从省财政预拨的“以奖代补”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中的改购建项目。年终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综合考核结果,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和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相应的扣减。
  (四)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从2010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区县争取3年完成,解决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主要是对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城中村改造除外,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划地方煤矿棚户区仍按国家原有政策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及时划拨省财政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的补助资金。各区县(开发区)要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有机结合,可以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
  (五)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有一定的结余,同时现行的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差距过大,明显偏低。城六区及各区县(开发区)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市场租金水平,适当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要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按月、按季度足额发放租赁补贴,不能按年发放。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租赁补贴的发放,在满足租赁补贴发放的基础上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年终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区县,市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补助。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性住房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陕财办〔2009〕112号)精神,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真抓实干,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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