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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2.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3.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保证土地供应,加强计划管理
  (一)土地供应。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在立项、规划、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合理安排每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必须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集中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物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廉租住房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由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保证建设质量和效果。
  四、严格控制户型标准
  户型标准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原则。除因结构和安置家庭人口众多原因以外,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积极拓宽渠道,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区县(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同时,在政策运用的时间、环节、集中度上挖掘潜力。各区县(开发区)自行出台的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收费,不符合中省规定的要予以取消。
  (二)落实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除中、省财政预算内对廉租住房项目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主要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筹措方式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上述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征收的超审核面积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其他资金。要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思路,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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