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新建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承建部门按照基建程序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和规划定点手续后,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切实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1.自2010年6月1日起,新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面积的15%配建廉租住房。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总平面图时,要对项目是否配足廉租住房进行审核把关,统一规划,集中区域建设廉租住房,并严控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
3.物价部门在批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成本价统一进行成本核算,项目建成后,由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廉租住房,统一管理。
(三)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1.自2010年6月1日起,新出让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总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落实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国土部门,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在规划审批、项目管理、销售许可证审批时,按照各自职能对普通商品房项目是否配足廉租住房进行把关,不符合配建政策的项目不予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2.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明确规划指标,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编制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书,明确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规划配建的廉租住房指标和投资、移交等相关事项,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拍挂”前予以公示。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总平面时,集中规划建设廉租住房。
3.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招拍挂”供地时,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建设条件。
4.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廉租住房移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集中管理。
5.若普通商品房项目建设廉租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规划,可由政府统一调配安排。
(四)棚改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自2010年6月1日起,新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项目总规模的30%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棚改用地要集中规划,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以成本价回购,统一管理。落实棚改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的责任单位为棚改部门。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且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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