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10〕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发改委、
西安市建委、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国土局 2010年11月3日)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09〕112号)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廉租住房目标任务。2010年新建26万平方米5200套,“十二五”期间,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250万平方米,50000套,使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到2011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保障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二)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在2015年以前,通过政府部门新建、改建、收购以及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筹建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373万平方米。
二、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
各区县(开发区)要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立足本地区现有条件和地理环境,充分挖掘潜力,探索商品房尾楼收购、公房改建、企业代建、政企联建等多种建设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的要求,根据廉租住房需要量,合理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普通商品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配建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