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1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力度,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国土部门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30%。各级财政要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预算安排,加大归集力度,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府〔2010〕36号)的要求,在规划、供地、建设、市场管理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在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普通商品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分别不低于15%、5%和30%。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对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本地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暂停发放非本地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和征收。开展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涨幅过快或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利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手段强化税收征管,严肃查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合理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各部委的决策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信息;继续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继续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及后期监管,提高预售许可门槛;继续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切实落实“一价清”、“明码标价”制度;加大商品房交易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闲置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不允许其新购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