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城市规划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七)市建委负责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将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城建投资计划;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完成方案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安置房建设工作完成道路及配套工程建设;各区政府负责协调各施工企业及时移交施工场地。
(八)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后,由市城改办发函,可在相关部门办理水、电、气、暖等配套相关手续,保证配套工程尽快实施,确保村民按时回迁。
(九)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相应的配套公共建筑。改造主体应当负责建设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给所在区民政部门。各区城改、民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四、关于改造项目涉及税费标准问题
(十)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的住宅维修资金,由按照实物补偿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缴纳。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住宅维修资金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9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十一)改造项目安置房朝向、区位差、楼层差价收费以及电梯使用费等标准,由各区城改办根据各项目签订的协议,结合市场标准和有关规定,拿出具体意见,在征得项目改造主体以及市房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城改办备案。
(十二)对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给被拆迁人或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房屋参照《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标准支付过渡补助费。对于经村集体与改造主体(投资人)协商将被拆迁人住宅的部分房屋在安置时按规定兑换为商业房屋的,其过渡补助费用仍按照住宅标准计算。对于除以上形式外补偿给村民或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按其约定执行。
五、改造项目物业管理问题
(十三)改造项目安置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由项目所在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项目改造主体负责。物业管理前期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项目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前期管理。
(十四)改造项目安置用房、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将整个改造项目小区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聘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