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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关于城市规划道路及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七)市建委负责按照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将配套道路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城建投资计划;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完成方案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安置房建设工作完成道路及配套工程建设;各区政府负责协调各施工企业及时移交施工场地。
  (八)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后,由市城改办发函,可在相关部门办理水、电、气、暖等配套相关手续,保证配套工程尽快实施,确保村民按时回迁。
  (九)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相应的配套公共建筑。改造主体应当负责建设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给所在区民政部门。各区城改、民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四、关于改造项目涉及税费标准问题
  (十)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的住宅维修资金,由按照实物补偿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人缴纳。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住宅维修资金按照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以9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
  (十一)改造项目安置房朝向、区位差、楼层差价收费以及电梯使用费等标准,由各区城改办根据各项目签订的协议,结合市场标准和有关规定,拿出具体意见,在征得项目改造主体以及市房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城改办备案。
  (十二)对于城中村改造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给被拆迁人或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安置房屋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标准支付过渡补助费。对于经村集体与改造主体(投资人)协商将被拆迁人住宅的部分房屋在安置时按规定兑换为商业房屋的,其过渡补助费用仍按照住宅标准计算。对于除以上形式外补偿给村民或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按其约定执行。
  五、改造项目物业管理问题
  (十三)改造项目安置房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由项目所在区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项目改造主体负责。物业管理前期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项目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机构进行前期管理。
  (十四)改造项目安置用房、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将整个改造项目小区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聘用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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