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1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改造工作步伐,确保被拆迁群众按时回迁。根据《
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和《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回迁安置工作问题
(一)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原则,各区城改办为安置房建设和回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回迁安置各项工作。
(二)各区城改办应制定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方案应依照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并符合经批准的该项目拆迁实施方案以及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上报市城改办备案。
二、关于安置房建设问题
(三)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前,质监机构未介入但已开工建设的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在符合改造方案、规划、消防等要求,并进行了强制性检测质量合格后,由市城改办指导,各区城改办及项目改造主体等相关单位对安置房建设工程可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待相关手续齐备后,在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于市建委质安站已介入监督的改造项目建设工程,由市建委质安站完成后续监督工作,待手续齐备后,在市建委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市城改办质安站成立后,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城改办质安站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市城改办以项目为单位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委托进行房屋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五)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取得城中村改造方案批复,已整村拆除、安置房正常建设、土地已确权条件下,即可并行办理完善安置房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对于其配套商品房,由土地部门出具土地相关手续正在办理的证明,在制定加强销售资金监管措施等前提下,即可并行办理完善规划和施工许可及房屋预售等手续。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其中的经济核算报告应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并盖章。
(六)在改造项目安置房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确权后取得划拨土地的《土地证》以及安置房建设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后,由市城改办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办理安置房产权初始登记(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