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信访稳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特殊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遗留积案;
2.责任主体不清的复杂疑难案件;
3.司法途径穷尽,上访人生活困难,需要法外救助的涉法案件;
4.需要稳控的“三跨”、“三分离”信访积案;
5.上访人因生活困难,在上访过程中发生且不能自理的交通费、伙食费;
6.国家和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信访局交办的需要重点解决的信访案件;
7.市信访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信访案件和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信访稳定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市信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救助对象,并协助拟救助对象填报《盘锦市信访稳定专项资金救助申请表》。
2.市信访局提出申请救助金额及明细并附救助原因等情况说明,市财政局对救助金额提出审核意见。
3.市信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对拟救助事项进行终审,并由召集人签署意见。
4.救助资金经终审同意后,市信访局与被救助对象签订《息访协议书》,并发放救助款。
第七条 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确定;救助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经市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字后实施救助;因特殊情况需支付的救助资金额度较大的,由市信访联席会议审批。
第八条 市信访局应将救助情况汇总并分别抄送相关涉案部门,配合涉案部门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避免同类信访案件重复发生。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负责对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及时向市信访联席会议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骗取、挤占、挪用信访稳定专项资金。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和相关行政责任。市财政局、市信访局要及时了解信访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