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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的政策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鼓励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的政策意见
(盘政发〔2010〕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知名企业来盘锦投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打造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加快推进滨海新盘锦目标,现就鼓励重大现代化服务业项目投资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各项扶持政策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引进的以下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即国内外上市公司、知名企业投资的大型商贸项目、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项目、五星级酒店项目、大型旅游及游乐项目、现代物流业项目、大型农贸市场项目、温泉开发项目、大型会展中心项目、文化产业项目、高等院校和以全额外资形式注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二、实行土地政策支持

  新引进重大项目的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及上缴的土地各项费用,由市政府筹措资金并完成土地前期开发,达到用地条件后予以供地。项目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设立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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