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收费的意见
(盘政发〔201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贷款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抵押贷款登记的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收费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的法定登记外,不得随意要求其他任何登记和收费。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件收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每宗地收费标准为650元;企业以建筑物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管理单位可收取建筑物抵押登记费,住宅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建筑物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外的物品、权利作为抵押的,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企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三、办理抵押贷款,登记部门不得要求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债权人或担保人需要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债权人、担保人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上级银行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在贷款期限内,评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收费,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不超过上期规定收费标准的30%。
对办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如抵押物所有权清楚,贷款企业和担保机构对其价值双方认估,不再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