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
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不受行政审批程序和时限的限制,全部进入审批“绿色通道”,并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核发“绿色通道卡”,启动“绿色通道”网上管理信息系统。各相关部门依据“绿色通道卡”启动内部办理程序,实行专项收件、专项流转、专项管理,切实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凡超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到现场办公,解决具体问题,并负责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六、实行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弱化制
按照“弱化前置、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的要求,全面突破项目审批条框,坚持实行部门间审批事项并联、项目主体单位前期工作并联、审批事项与前期工作并联的审批运作机制。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只要基本符合招标条件,可先期进行招标,待手续完备后再予以备案。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凭土地“招拍挂”确认书,直接办理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七、实行企业登记条件放宽制
对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申请按大类、中类、小类核定,允许服务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允许经营种类较多的贸易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国内贸易。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按规定提交材料的,只要地点明确,并经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或各区招商部门书面同意,可予以登记。对企业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到位的,经所在区域管理机构或各区招商部门书面同意,可延长出资期限一年。对位于辽宁沿海经济带盘锦开发区域的投资企业,可在其发展经济园区前直接冠用省名,并由当地登记机关核准。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电信、电力、航空、铁路、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及领域。
八、实行项目审批承包服务制
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必须指派行政审批部门作为项目承包服务单位、审批负责人作为承包服务负责人,“一对一”协助办理审批手续,提供相关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直至审批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为止。
九、实行项目审批三级联动制
投资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代替或协助投资人到县(区)或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服务;县(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代替或协助投资人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协助投资人办理涉及国家或省审批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