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盘政发〔2010〕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服务职能、优化投资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项目审批限时办结制
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实行限时办结制。凡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在市级审批权限内且前置要件齐全的,基本建设类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开工建设,总体审批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企业设立类项目原则上控制在7个工作日以内。凡需市、县(区)两级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审批事项,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复杂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审批的效率。其办结时限以工作日计算,符合受理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资料不全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之日起计算。
二、实行项目审批一次性告知制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条件、依据和应注意的事项。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口头形式,如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情况将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对所办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实行项目审批超时默许制
当行政管理相对人递交的行政审批申请受理后,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超出规定时限仍未作出决定的,均视为该机关默许此报批事项,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
四、实行项目联审缺席默认制
对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牵头部门协调会办、也未发表任何意见的,牵头部门可视其为默认联审的意见,并按照会议的决定为相关企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默认部门应承担此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