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再次出现应予问责情形的;

  (二)干扰、阻挠对其问责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其违规问责决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问责:

  (一)主动纠正错误,或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问责:

  (一)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批机关或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受到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对行政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