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市政府关于集中进厅审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收费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致使政令不畅通的;
(二)未能及时完成批准任务,压件不批或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三)违反行政决策程序,对重大审批事项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审批,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审批决定的;
(四)对审批事项不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五)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或对其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六)对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违规审批行为的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的;
(七)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审核人有第七条第(二)至(十)款情形的;
(八)有违反审批批准纪律或廉洁从政规定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运用
第九条 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公开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调离审批岗位;
(六)给予党政纪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前款第(三)、(四)、(五)项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条规规定程序办理。
凡是审批负责人受到前款第(三)、(四)、(五)、(六)项问责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凡发生本办法第六至八条所列情形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责任,视情节轻重,采用如下方式问责: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调离审批岗位;
(三)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拒不执行市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相关制度规定,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违反廉洁从政行为等违纪违法问题,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