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压件不办、不报或不发,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牵头部门协调会办,也不发表任何意见,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受理不登记或未办结作办结处理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变更或增减行政审批条件,或越权审批的;
(七)对已取消、调整、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
(八)不按流程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
(九)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向申请人搞摊派、拉赞助的;
(十)工作纪律涣散,服务态度生硬,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有意刁难申请人的;
(十一)有违反廉洁从政规定、职业道德规范或岗位责任要求行为的;
(十二)有其他违规审批行为的。
第七条 行政审批审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未能及时完成审核任务,压件不办或不报,导致审批超时限的;
(二)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指使承办人做出违规审批或在审批中弄虚作假的;
(四)将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给下属单位或其他机构、组织继续实施审批的;
(五)违反审批规定,擅自将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各种方式变相审批的;
(六)擅自增加审批要件和环节,或继续实施已废止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并联审批,或擅自设立有偿服务、咨询等程序,或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八)审批流程不透明,不主动公开审批条件、程序、时限和收费标准的;
(九)不履行教育、监督、管理职责,一年内审批承办人有2人次被问责的;
(十)有违反审批纪律或廉洁从政规定行为的;
(十一)有其他违规审批审核行为的。
第八条 行政审批批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