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六届九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盘锦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依法享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违规问责,是指对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执行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工作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问责。
第四条 对行政审批违规行为实施问责,应当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政、违纪必纠的原则;坚持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审批违规问责对象为行政审批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同样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行政审批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