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担保机构认真对照《暂行办法》中的要求和规定进行自查自改,认真填写附件1-5表格等资料,于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负责部门提交。
(三)各负责部门对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递交的资料认真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并书面说明变更事项情况。核查完毕后,填写《××区、县、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及相关说明资料,并加盖区、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公章,于12月31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2-3家业绩优良的中介机构,委托其对全市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正式报告,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介机构的核查报告,对各区、县及开发区报送的汇总表及相关说明资料进行复审。对于确认合格的担保机构发放填报《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省金融办印制),并出具《××公司验收初审意见》;对于符合变更要求的担保机构出具《××公司变更同意函》。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担保机构资料、登记报告、初审意见、同意函等一并上报领导小组审议,于2011年2月底前完成。
(六)根据领导小组审议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我市规范整顿工作报告提交市政府审定,其后,相关资料及报告报送省金融办复审。省金融办于2011年3月31日前对符合合格的担保机构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六、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在规范整顿期间,初审合格的担保机构有变更事项的应一并提出申请。此外,根据不同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应材料(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陕金融发〔2010〕7号)。
(二)公司名称中无“担保”字样,但规范整顿后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应予以更名,在公司名称中增加“融资担保”字样。
(三)初审合格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暂行办法》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
(四)初审不合格的担保机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截止2011年3月31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监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其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与其进行业务合作。
七、规范整顿工作要求
此次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
(一)各担保机构应按时向当地负责部门报送审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对在规范整顿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各负责部门要加强组织保障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规范整顿工作,要视其为规范全市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四)市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及审核确认职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严格落实前置审批有关规定,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
(六)中小企业促进局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甄别确认工作。
(七)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市政府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九)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
(十)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
(十一)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阶段需提交的基本材料目录
2. ××担保公司进行规范整顿核准的申请书
3. 西安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