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办理201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通告
根据《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99号)有关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办理201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下同)参保缴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参保条件和对象
1、符合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
2、符合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1200元和800元两档,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1、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400元。
2、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00元。
三、待遇标准
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两档筹资标准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待遇相同。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最高限额为15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按照70%的比例予以救助。
(2)先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3)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等级分段累进,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不低于60%。
2、普通门诊待遇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根据缴费标准及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与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参加1200元档的城乡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参加800元档的城乡居民,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60%。